宁波一位律师因未收到催缴通知而忘交养路费,最后被公路稽征部门收取了滞纳金。他对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并起诉到了法院。前不久,法院一审驳回了杨律师的诉讼请求。 2005年7月19日,杨先生购得轿车一辆,于7月27日取得机动车行驶证。2005年12月23日,杨先生接到公路稽征部门要求其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电话后,即前去缴费,工作人员交给他一份收费金额为1993元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票据”,其中包括养路费1067元、滞纳金926元。 杨律师在诉状中认为,滞纳金是一种间接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缴纳相关费用,只有在确认缴费对象不肯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他还认为,根据《宁波市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程序规定》,对欠缴公路规费的车辆用户,由征稽机构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运管机构在欠缴规费的当月月初通过手机短信或电话发出催缴通知。而在他购买汽车之后长达近5个月的时间里,并未收到过缴纳养路费的通知或者催告。公路稽征部门在未经通知也未催促当事人缴纳养路费的情况下即直接收取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而宁波市公路稽征处认为,他们经常通过公告、提示牌等多种途径向车主宣传法律、法规。杨先生作为车主,不缴纳养路费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必须补缴养路费并加收滞纳金。 宁波市江东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宁波市公路稽征处在没有催告的前提下收取滞纳金是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遂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